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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规程
质量文件
远程教育
企业认证
CANB章程

 

 
CANB章程
 
国际授权(中国)焊接培训与资格认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委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为国际授权(中国)焊接培训与资格认证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ese Welding Training and Qualification Committee 简称CANB)。

    第二条

    本组织是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和中国焊接协会组建的,负责焊接人员培训与国际资格认证的组织,是国际焊接学会(IIW)在中国授权,在中国负责实施IIW国际统一的焊接培训与资格认证体系的唯一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在中国建立、实施与推广一套完整的、统一的、先进的、与国际接轨的焊接培训与资格认证体系,面向以适应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和技术人才国际化的要求,为中国培养掌握国际先进焊接技术和作业标准的各层次人才,推动我国焊接技术的进步,从而提高我国焊接相关产品、工程和技术服务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1 在国际焊接学会(IIW)就焊接教育、培训与资格认证领域代表中国利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 在中国授权焊接培训机构,按照国际焊接学会(IIW)培训规程培训国际焊接工程师、国际焊接技术员、国际焊接技师、国际焊工教师、国际焊接技士、国际焊工和国际焊接质检人员,以及经IIW授权的其他焊接人员。
   3 按照IIW要求组织和实施各层次考试,并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国际焊接学会证书。
   4 建立、保存和管理国际焊接人员信息档案。
   5 组织对中国焊接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的调查和研讨,制定在中国实施国际焊接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政策,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
   6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先进焊接培训技术的研究、推广与经验交流。
   7 组织焊接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学习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的科研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
   8 提供和发布焊接人才市场信息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委员
   1 为企业和科研单位培养各层次的掌握国际先进焊接技术的人才,从而推动我国焊接事业的进步,是CANB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委员的组成应能代表全国范围内广大焊接相关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由此,CANB委员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1.1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代表
   1.2 中国焊接协会代表
   1.3 相关政府机构代表
   1.4 相关行业代表
   1.5 焊接生产制造企业代表
   1.5 焊接培训机构代表
   1.6 大学及教育机构代表
   2 委员及其单位应在所处的行业或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其代表的资格应得到所在单位的确认。
   3 委员及其单位应承认本组织章程,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4 CANB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4.1 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推荐候选人。
   4.2 秘书处汇总并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
   4.3 交委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 本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技术、管理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及政  府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为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
   第六条 委员的权利
   凡本组织委员平等享受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参加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3 向大会提交有关议案的权利;
   4 在委员大会上行使表决的权利;
   5 对本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委员的义务
   1 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
   2 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承担本组织委托工作;
   3 向本组织提供有关焊接教育、培训与认证的基本情况资料;
   4 维护本组织的利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委员全体会议
   1 委员全体会议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委员会代表大会,行使委员会的职能。至少应有三分之二合法代表出席,选举或表决方能有效。选举或表决必须超过出席人半数才能通过。委员会休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负责CANB的活动及工作。
   2 CANB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
CANB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委员会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选举通过,委员会副主席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3 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责:
   1) 审议、修订、批准CANB委员会章程
   2) 批准CANB执委会的职能
   3) 审议、批准CANB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批准CANB执委会的财政报告
   5) 选举CANB执委会委员
   6) 其它需要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
   1 执行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权。CANB执委会委员由CANB委员会  选举产生,同时所有代表的资格应由所代表的机构进行确认,CANB秘书处要保留确认函。
   2 CANB执委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主席由执委会委员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执委会选举通过。
   3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4 执委会应是一个与商业利益无关的团体,它应代表多方面的利益,任何一方不能处于支配地位,其组成如下:
   IIW中国委员会代表 1人
   国家机械工程学会代表 1人
   国家焊接标准化组织代表 1人
   CANB委员会代表 1人
   焊接学术团体代表 1人
   国家技术监督局代表 1人
   国家船级社代表 1人
   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代表 1人
   机械行业代表 1人
   电力行业代表 1人
   造船行业代表 1人
   冶金行业代表 1人
   建设行业代表 1人
   石油化工行业代表 1人
   汽车行业代表 1人
   铁道行业代表 1人
   航天航空行业代表 1人
   其他焊接相关行业代表
   3 CANB执委会的职能:
   1) 实施IIW焊接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的方针和政策;
   2) 指导CANB的资格认证活动,包括对CANB培训机构(ATBs)的评估、授权和监督;组织  考试;组织签发证书和对证书持有者的资料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制定并签署CANB质量手册文件;
   3) 处理学员的投诉;
   4) 处理对证书持有者的控告;
   5) 批准考试委员会,任命考委会主席并保证所任命者能够完成所赋予的任务;
   6) 确定对ATB进行评估的评审员的资格和任命,并保证所任命者能够履行其职责;
   7) 负责对ATB的最终审批;
   8) 确定考试及资格认证的收费标准,负责IIW资格认证体系的财务事宜;
   9) 确定考试及证书的收费范围,负责检查系统的财政事务。
   5 执委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至少应有一半合法代表出席,选举或表决方能有效。选举或表决必须超过出席人半数才能通过。执委会应与代表大会分别进行会议记录。执委会所有会议记录及文件应当永久保存。执委会作出的CANB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应当提交给CANB委员会和IIW IAB主席。
   第十条 秘书处
   1 CANB执行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执行执委会决议,处理本组织日常事务。
   2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执委会主席提名,执委会讨论通过。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担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3 秘书处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全体会议和/或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
   3) 制定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 为召开全体会议起草有关会议文件,提出本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5) 对新委员、考委会成员和培训委员会成员资格作技术和程序上的审核后,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6) 组织对CANB培训机构的评估、授权和监督检查
   7) 组织考试及对考试的监督
   8) 资格认证
   9) 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
   根据本组织工作需要,设考试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和投诉与申诉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执委会闭会期间,上述职能部门由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授权的培训机构交纳的年费
   2 授权的培训机构的验收审查费
   3 培训机构认证咨询费
   4 学员考试费
   5 国际焊接人员证书费
   6 国家政府部门给予的补助
   7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和中国焊接协会给予的补助
   8 个人、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捐助和赞助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
   1 国际焊接学会IAB年费
   2 国际焊接学会证书费
   3 国际焊接学会验收、检查和评审费
   4 参加国际焊接学会会议支出
   5 本组织为实现计划工作任务而开展的各项会议及其他活动的支出
   6 秘书处专职人员工资与福利待遇
   7 本组织非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
   8 本组织日常办公所需的开支
   9 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做咨询和技术讲座的报酬
   10 其他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草案,由秘书处起草,执行委员会审核,经全体大会讨论并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其它
    1 本章程经全体大会通过后即生效。解释权属执行委员会。
    2 本章程如与国家方针、政策或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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